第一条 依据《贵州财经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学校申报获得的省部级以上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与发展项目(科研项目除外)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申报及审核程序
1.承担专项建设项目的单位(部门),在接到项目获批通知后十五日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详细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投入详细预算表,说明项目建设的阶段计划、具体内容、时间进度、资金需求,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2.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所报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资金投入预算表进行审核,提供审批意见并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
3.学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承担专项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部门);
4.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拟制详细的工作计划,一式四份,工作计划内容要件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明细表(含建设或购置的具体项目、数量、用途、规格、要求)、完成时间、工作完成承诺,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报主管校领导确认(签字),转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5.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定的工作计划一式四份分别由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
6.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已审核的工作计划分阶段划拨相应资金;
7.项目承担单位需要预先借款的,持已审核的工作计划,经项目承担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向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要求
建设项目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管理的原则。
1.凡工程类项目,一律遵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货物、服务类项目:
①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一律实行政府招标采购(遵照《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国资处,按程序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照《贵州财经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国资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③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国资处、审计处通过市场询价或协议供货方式完成,并提供资金使用详表,报国资处和审计处备案,以便监督核查。
第五条 专项建设项目资金报销程序
建设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按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在各建设阶段结束后应及时结算并报销。
1、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编写专项资金使用详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原始单据,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报送审计处;属于对外公开招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承建方开据的原始凭证;
2、审计处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原始单据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资金使用详表留存一份。
3、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持已审核的资金使用详表及原始单据向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专项建设项目验收与资金结算程序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按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有关条例规定,完成成果报告,准备相关资料,填写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资金使用结算表,申请鉴定验收。
2.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对验收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修订。
3.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验收项目材料进行内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修订。
4、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
5.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应填写项目结算申请,并持已验收证明,以及项目建设的相关材料,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结算申请。
6. 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的项目资料,包括审批文件,实施方案、工作计划、项目建设中的各类协议书、合同书、项目结算表,项目总结报告等。如项目获得相关认证或奖励,须提供认证证明文件或获奖文件的复印件。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验收意见,并将项目建设的相关材料立卷存档。
7.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按时编制项目结算表,持项目管理办公室验收意见,附经费开支结算表及相关报销凭证,报审计处审计。
8、审计处签署审核意见后,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持项目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的意见批复、项目结算表和相关报销凭证向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