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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期:2015-06-20 09:08

第一条 目标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规划项目(以下称“专项建设项目”)由我校向国家财政部申报获得,是主要用于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五个方面的专项资金。为确保该项目资金按规定用途和上级要求用于申报项目的建设,保证各项建设项目按预定进度完成建设工作,保证各项建设项目管理及其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畴

由我校申报获得的《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规划》中的全部规划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理依据

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规划》的发展与建设项目管理主要依据是:

1.《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贵州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3.《财政违法处罚条例》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学校设立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对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根据上级和学校对审批项目的建设要求和资金使用规定,履行以下职能:

1.对专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批;

2.建立专项建设项目档案,跟踪项目进程,归集项目信息;

3.定期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审核,督促申报单位按期完成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4.组织专家和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专项建设项目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符合财政部和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逐级审批的原则。专项建设项目一旦实施,所需资金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足额到位。并按照“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管理部门核定”的三级审批程序,管理专项资金。对省级重点学科类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还需经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2.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

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同时,不得超出审批资金额度,使专项建设项目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3.坚持严格按规管理的原则。所有的专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相关设备、基本建设、软件、图书数据库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4.坚持按项目实际进度实行分段审批、分期拨付、定期审计的原则。专项建设资金不得跨期使用或提前支取。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1.承担专项建设项目的单位(部门),应在接到项目获批通知后十五日内根据申报书和学校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编制资金投入预算表,说明项目建设的阶段计划、具体内容、时间进度、资金需求,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2.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所报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资金投入预算表进行审核,提供审批意见并报学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批复下达各期拨款;同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持批复文件交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3.建设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按批复文件以预借款形式向计划财务处支取建设费用,组织项目建设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按预算计划严格管理费用开支,所有相关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4.建设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按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在各建设阶段结束后应及时结算,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填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建设项目承担的单位(部门)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编制项目结算表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项目监督

1.专项建设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在每年1210日前将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专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并对专项建设项目承担单位(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实施要求。专项建设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或提供虚假数据资料。

3.专项建设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按季度(如果阶段计划小于一个季度则按阶段计划)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对于没有合理理由未达到进度计划、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超期未结算的,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向建设领导小组反映;并缓批或停批下一计划阶段的资金。

5.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一经批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修订时,应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报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6.项目建设中涉及环境改造、基础设施、设备采购等项目支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7. 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依据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考核情况,定期向建设领导小组报送《专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8.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纳入该项目承担单位的年终绩效考核。

9.对项目承担单位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

按照《财政违法处罚条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

1.专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建设进度、经费开支、人员调配、物资领用和绩效奖励等项工作具有管理权。对建设项目的最终结果全面负责。

2.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项目建设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写出情况说明报告和解决方案,报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建设领导小组。如经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决定终止该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所有建设资料的清理、归档和设备设施或在建工程的清理移交工作,冻结剩余经费。未做好善后工作的单位不得开展新的建设项目。

3.各个年度项目要在当年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完成项目建设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写出报告,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要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且更换项目负责人。

4.专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问责制度。对于项目建设推进不力不能按时通过上级验收的;在项目建设中出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支出出现严重超支、潜亏的;项目建设中个人独断专行导致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目标、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年终评奖资格,扣发项目负责人年终资金。

5、变更实施方案的程序。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决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改。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方案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详细、专业的说明,将拟变更方案提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按财政厅、教

育厅和学校有关条例规定,完成成果报告,准备相关资料,填写项目结算表、验收申请书,申请鉴定验收;

2.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验收申请书进行初审;并报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3.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内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修订。

4、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

5.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及

时立卷归档,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理立卷后的材料移交项目管理办公室存档。

6.归档和移交的项目资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

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各类协议书、合同书,各类成果清单,各类成果证明文件或获奖文件复印件,经费开支结算表,项目总结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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