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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财经大学发展与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期:2015-06-20 09: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学校“建设高水平财经大学”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学校中长期发展的规划和要求,学校拟采用项目的方式对发展中的问题和发展思路进行研究和储备,设立发展与建设项目库。

第二条 为做好我校发展与建设项目库的管理,规范发展与建设项目的申报、遴选、审批和执行监督,保证发展与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学校项目资金投入的使用效率,加强项目和支出编制及其执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与建设项目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发展规划,为完成特定的建设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实现学校和本部门(单位)的发展战略,在基本工作和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向学校申报待批的特定建设项目及其支出预算计划。发展与建设项目将作为学校审批各单位和部门建设规划、向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申报资助项目的依据。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能编入学校的投资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条 发展与建设项目库是集中存储学校发展与建设项目及其支出预算的系统,由学校指定相应部门统一协调、集中管理。各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过严格遴选、论证、审核后进入项目库。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是发展与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执行项目检查及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建设与发展项目库项目的编制范围

1、《贵州财经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涵盖的发展项目(本科人才培养、研究生教育、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社会功能、国际化办学、校园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

2、教育部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可能涉及的发展方向;

3、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

2、符合学校和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3、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4、项目申报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5、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1、校属各单位和部门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完成项目的论证和编制工作,向学校发展规划处报送学校项目申报文本。

2、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支出预算表组成;

第九条 项目的评审

1、发展与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由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组成由发展规划处建议,并经校领导批准后确定。专家组对各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报告中须明确指出立项、不予立项或修改后立项的意见。

2、发展与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经发展规划处整理后提交校长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入库储备。

第十条 项目的淘汰

各单位申报的建设与发展项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淘汰:

1、不符合国家及教育部的有关政策、方针;与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明显不匹配的;

2、项目目标不明确、缺乏可行性论证、预算不清晰不合理;

3、曾申报过类似的项目并获得批准的(即正在建设中的);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的使用

入库储备项目的使用途径为两个方面:

1、以入库项目为基础,申报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他的专项资金项目;

2、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学校立项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

1、申报成功各类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项目实施

1)已经立项建设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发展规划处不再行使管理功能,项目的执行和实施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该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业务分管校领导为项目监督人。

2)已经申报成功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按照贵财发[2013]79号文件发布的《贵州财经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和《贵州财经大学中央资金支持建设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执行。

3)已经申报成功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项目,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按照该类项目的要求执行。

2、由学校立项建设的项目的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建设进度、经费开支、人员调配、物资领用和绩效奖励等工作具有管理权。对建设项目的最终结果全面负责。

2)建设项目的目标内容、参与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已经批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修改时,应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并报送发展规划处备案。

3)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建设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写出报告,上报学校领导进行处理。如经学校批准决定终止该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所有建设资料的清理、归档和设备设施或在建工程的清点移交工作,收回剩余经费。未做好善后工作的单位不得开展新的建设项目。

4)因客观原因,需延期完成项目建设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写出报告,经项目批准单位(国家、省相关部门、学校)核定批准后,报送发展规划处备案。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将没有资格再承担任何建设项目。

5)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应按国家、省、学校有关条例规定,完成成果报告,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申请鉴定验收。

6)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理立卷后的材料移交发展规划处。

7)归档和移交的项目资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各类协议书、合同书,各类成果清单,各类成果证明文件或获奖文件复印件,经费开支结算表,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符合我校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应将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处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3、学校按项目经费预算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费,余额根据项目进度及预算分期拨付。

4、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应按预算计划严格管理费用开支,所有相关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5、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应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所购仪器设备和物资需到国资处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在建工程需到基建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的监督

1、发展规划处负责对项目建设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考核。学校每年拨付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项目库运行管理费用。审计处对项目建设进行经费开支审核。

2、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考核包括平时检查、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三个层次。

3、对项目建设的平时检查是指就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初步评价。平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过程监理情况、廉洁公正情况、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协调处理情况等。

4、对项目建设的中期考核根据项目要求和进度计划,在项目建设期的重要工作结点时间进行。中期考核由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检查评审。主要针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完成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对责任部门报送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材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5、对项目建设的验收考核由发展规划处报学校领导同意后,与项目批准单位(国家、省相关部门、学校)共同进行,对项目完成情况和最终成果进行验收考核。

6、发展规划处将依据对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考核情况出据《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考核报告》,报送学校领导。

7、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纳入该项目承担单位的年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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